根据2024年7月16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
同意西安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陕教函〔2024〕868号)修正
序言
西安科技大学成立于1958年,原名西安矿业学院,1999年更名为西安科技学院,2003年更名为西安科技大学。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895年创立的北洋大学堂和1909年创办的焦作路矿学堂,发端于1938年7月合并组成的国立西北工学院。1958年9月,以西安交通大学采矿系、地质系及矿山机电专业、基础课部部分师资与设备等为基础成立西安矿业学院,隶属于原煤炭工业部。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划归陕西省。2019年10月,应急管理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签约共建西安科技大学。学校是我国西部重要的能源、安全领域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高校,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陕西省“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校训和“励志图存,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能源事业和应急管理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大学为目标,致力于建设能源、安全领域世界一流大学,将学校建成能源、安全领域科学探索、知识发现与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集聚的重要基地。
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保障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西安科技大学,简称“西科大”“西安科大”,英文译名为X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XUST”。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58号。
现有雁塔和临潼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临潼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48号。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五育并举”,将人才培养置于中心地位,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具有“基础厚实、作风朴实、工作扎实、为人诚实、勇于创新”特点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四个面向”,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开展有组织科研,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发挥特色优势、深化交流合作,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九条 学校传承延安精神、西迁精神,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建设推动社会进步、引领文明进程、具有学校特色的一流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
第十条 学校大力推进国际化办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外高水平高校的战略合作,加强与国际机构和国际学术组织的互动交流,开展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和科学联合攻关,提升学生全球胜任力、教师国际竞争力,增强学校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服务国家作为最高追求、把学科建设作为发展根基、把深化改革作为强大动力、把加强党的建设作为坚强保证,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学”的发展战略,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相协调,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以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激发办学活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三)依法按程序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举办者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实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和学科门类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 学校强化能源、安全领域相关学科特色,巩固工程技术学科优势,夯实基础学科根基,加快向应急管理方向拓展,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和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着力打造优势学科群,构建以工科为主体,工、理、文、管、法、经、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特色学科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方法,科学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设立申诉机构,受理师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政策要求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直属单位。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社会各界联合设立的机构,依据双方协议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工作,进行政治审核把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事项,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定学科、专业的设置,指导学科、专业评估与考核;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学术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对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进行学术评价;评定、推荐教学成果奖与科技成果奖;
(四)审定、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外聘专家的任职资格;
(五)审定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人员组成,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指导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指导学校重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八)开展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设立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学院(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学院(部)。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部)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研究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重大工作,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党员、干部和人才工作,领导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负责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定责。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兼职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人事制度,按照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工作实绩、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利益;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依法依规履行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向为本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外人员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七章 学生及学员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勤俭节约的良好品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一)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学习生活条件,保障学生成长成才;学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
(二)依法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三)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四)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文体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团体,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理事会 教育基金会 校友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等组成,履行对学校办学的指导、咨询和监督职能。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充分发挥校友会的社会资源优势,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凡在学校及前身学习过的各层次、各类别毕业生、结业生、国际学生、短期培训生;任教任职者、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接受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各类捐赠。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发挥财经委员会作用,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绿色学校和节约型校园。各项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十五条 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支持内设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行为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防控各类风险。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学校加强对占有或者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产业经营,代表学校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后勤工作宗旨,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充分发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育人功能,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徽标下方为小篆体“西科大”字样;外环上方是“西安科技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有“英文大写,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西安科技大学之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2024年9月